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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錄片拿出來販賣是否違法?

發問:

在雅虎拍賣上看見有人賣卡通全套DVD 我問她是否為正版的DVD? 但她回我 〝有中文字幕,日文發音,需要請告知,會另開賣場!謝謝~E-mail聯絡~ Updated 2007-06-02 18:02全新轉錄片,台灣沒代理喔!〞 並把我的問題刪除了,之後我又問所以是你自己轉錄出來再燒成光碟拿出來賣的,並不是正版的就對了? 她直接把我的問題刪除,沒有回答。 所以我才有這樣的疑問,轉錄片應當是只能自己觀賞,並不能販賣吧?畢竟她轉錄的是有版權的卡通不是嗎? 更新: 感謝OK大大的回答。 那再請問,風雲再起大大的意思就是說 轉錄片是犯了重製罪,並不能夠拿來拍賣的對吧? 那如果有買家並不知道而買了呢?這樣也算有罪囉? 更新 2: 原來如此,但我有問賣方 :全新轉錄片!?也就是說這個不是正版的,是你轉錄下來再燒出來賣的囉? 賣方的回覆︰ 台灣沒代理,就沒有所謂的版權”正版”的問題! 是這樣的嗎? 更新 3: 好感謝你。 我會注意到這問題,是因為我妹花八百多跟賣家買了這套DVD,我妹也不懂轉錄片是什麼意思,等收到貨才發現原來不是正版的..... 而且片子還有問題。 這事情讓我很傷腦筋,我也跟雅虎檢舉賣家賣的商品了。

最佳解答:

重製本身是沒有罪的,亦即沒有重製罪這種罪名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圖書館及 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 但肯定不能散佈 至於你所指轉錄片再拿出來賣,就觸犯了著作權溝第九十一條 與 九十一條之一 這當然是違法的 不過在買家不知此為正或盜版而購買,是沒有罪的 2007-06-05 14:17:15 補充: 台灣有沒有代理,不是合不合法的理由 未授權就是未授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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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解答:

你所說的應該是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所說的重製: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 你在網路上問賣家,是否為正版?賣家就將問題刪除,通常是畏懼警方〈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,簡稱:保智大隊〉網路巡邏查緝,大都是盜版重製之光碟片,違反者被查獲,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你說轉錄片只能自己觀賞,是該法第91條第4項: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,不構成著作權侵害。簡單來說,要本人擁有合法版權的光碟片,然後重製亦供自己使用而言,如果來源不正當亦不能主張合理使用。|||||沒錯~~沒錯~~~有版權觀念的人喔 因為是"轉錄片"不合法,所以把你的問題刪除, 避免被查出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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