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

餵流浪動物有否觸犯法例

發問:

我是一個貓義工,餵街貓已多年,其間有不少人反對,從未試過遭執法人員干擾,但有人對我說,我這樣做是已犯法的了?同時間我亦曾反問,如果是犯法,那我是觸犯了那一條,那一則?但是未見有人答到,如是者,....我依然故我 至今.如果是錯的話,但我仍甘心冒險.那究境我是否已犯法呢,如果是那是否和保護動物條例已相底觸? 更新: bertbertchan君 謝謝你的解答,正如條例所說,拋擲或棄置任何腐肉才間接觸犯法例,但若果我所餵飼的是貓乾糧,而不是腐肉之類的棄置物,那又何罪之有,另外我是愛協cccp計劃的義工,也已將所負責街貓帶去絕育,而現在所做的是照顧到牠們終老而已.如貓貓們得到適當的照顧,對牠們來說又何來是壞事呢,而我現在所做的事,亦只也是給牠們一個生存空間,而這計劃亦已知會了政府部門魚護處,假設日後魚護處捕捉了此計劃的街貓,亦也要通知我們做義工去領回.因為貓計劃內的街貓身上亦也打入晶片,這樣又是否得到執例者的間接同意? 更新 2: 謝謝N70的詳細解答,我會在餵貓附近地方留意有否魚護處長的忠告通知,但相信我是不會干犯《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》第4(1)條 - 將扔棄物或廢物棄置在公眾地方《定額罰款(公眾地方潔淨罪行》的條例.因為我會負責清潔貓貓食剩下來的食物.因為自己亦也深明愛心不會是一切犯法盾牌的道理.在看完你所提供的消息後,真的對我有所幫助.謝謝 更新 3: bertbertchan君 再一次謝謝你的忠告,其實自做貓義工以來,面對由反對衍生開去的行為和聽音是從沒間斷過,我從未想過以 cccp 義工的名義去挑戰相關法例的意圖.你有一點說得沒錯,我縱使有餵飼的理由,但並不代表我有抗辯的理據...只是心想如多知一點,對自己是多一重保障.但經過此一提問後,使我以後的行事會更為小心.,

最佳解答:

可能有。 比較相關的,是《狂犬病條例》第20條: (1) (漁護署)署長為避免動物在某地方聚集,可在憲報刊登公告,禁止任何人在該公告指明的地方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 (2) 署長須在根據第(1)款所指明的每處地方豎立公告,表示禁止任何人在該地方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。 暫未找到上述的公告。但保障你自己,餵貓前留意一下附近有沒有豎立有關的公告。 另外,如果你胡亂棄置貓糧,可能觸犯《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》第4(1)條 - 將扔棄物或廢物棄置在公眾地方,食環署人員可按《定額罰款(公眾地方潔淨罪行)條例》罰款$1500 (即亂拋垃圾定額罰款$1500)。 但如果你是妥善餵飼貓貓, 你可看看這篇報導: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070421/12/2600l.html 當中有漁護署官員解釋人們「帶食物」給貓狗吃,未必可當他們是垃圾蟲,只能呼籲市民「不要餵流浪貓狗」。 另外,找到一篇葵青區議會規劃及環境衞生委員會的會議記錄,當中有討論愛護動物協會對流浪狗“先捕捉、後絕育、再釋放”的計劃,該計劃相信和你所做的事相似:http://www.districtcouncils.gov.hk/kc_d/doc_2006/pehc/pehc06_mc.doc 只能說你的行為有機會犯法(例如被控亂拋垃圾,漁護署官員的解釋只代表檢控可能有困難,未發生未上庭其實不能完全確定),但觀乎區議會的討論,及你所說漁護處捕捉了計劃的街貓也要通知義工去領回,相信政府是知道有關計劃的,而勸籲+協作相信是政府目前處理流浪貓狗的政策。 餵飼流浪動物是否適當做法見仁見智,你的做法有人道理由,但政府在環境衛生方面亦有其他考慮,不在此討論。你可以看看上述的會議記錄,闡述了雙方的看法,值得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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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解答:

雖未找到寫明餵養流浪貓狗為犯法的條例, 但亦可能間接犯法, 如犯上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中的 4(1) 節: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任何腐肉...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、政府財產(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)或私人財產(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(如有)的同意者除外)上......可處罰款$500或 監禁3個月。 我想你好有愛心 (愛心不是合法權限或解釋), 但長遠來說餵養流浪貓狗未必對貓狗有好處, 請三思. 2007-09-17 00:46:22 補充: 魚護處 通知你來領點貓狗唔代表你可以在街頭餵飼貓狗;雖然未能查出有關法例, 但我想可能性係好高 (我覺得係同 nuisance 有關的), 就算係好少有關的 enforcement, 亦唔代表係唔會做第一個 (touchwood), anyway 都係小心d 好;另, 作為 cccp 的義工, 就算係有理由餵飼, 但唔代表你有合法的 抗辯理由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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